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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纳移民法问题讲座内容摘要(三)
2005-08-18 00:00

  

  十一、居留证

  (一)移民局长可向拟在加纳长期居留的外国人颁发居留证。

  (二)除在居留证上另有规定外,持居留证者不得从事任何就业、经商或专业活动。

  (三)首次申办居留证,居留期以4年为限,可延期。

  (四)已获得有效期4年的居留者,以后还可申请延期长居留期限;如持证者满足了前次所发居留证规定的所有条件,从未滥用许可特权,移民局长对其表现感到满意,可给予不超过4年的延期许可。

  (五)移民局长可向已取得居留证者(或称户主)配偶或家属颁发居留证,条件是这些人不得从事任何有报酬工作。

  (六)颁发给配偶或亲属的居留证有效期不超过户主居留证的有效期或户主居留证所剩余的居留期限。

  申请居留证要求

  1.公司文件:注册证明;营业执照、开业证明、完税单和公司规章正本及影印件

  2.公司为申请人出具的申请信

  3.填写居留证申请表

  4.4张护照照片

  5.相关部委的批件

  6.外侨登记表

  7.身份证明(护照)、个人简历

  十二、换发居留证

  无论是持访问许可还是持居留证,均可向移民局长申请延期。该申请可送至加纳任何一个地方移民办公室。

  十三、更换或中止工作

  当一个外国人受雇到加纳工作时,

  雇主应在雇员开始工作7天内,填写规定的表格,将雇员开始工作日期报送移民配额委员会并抄送移民局长,另需按规定的格式向移民局长递交承担此人遣返费用担保书。

  雇员也应在开始工作7天内,填写规定表格,通知移民配额委员会,并抄送移民局长。

  十四、非法工作

  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聘用外籍员工。

  任何公司违反上述规定雇佣一名外籍人员,将被移民局处1000万塞地罚款;任何个人违反此规定,将被处以500万塞地罚款。

  被罚款公司未能在7天之内如数付清所罚款属违法行为,必须支付最高罚款。被罚个人未能付清罚款,将支付最高罚金,上述两项最高罚金由法官决定。

  (另据移民局官员告:外籍雇员结束或拟更换工作,必须返回原居住地,重新办理有关手续,私自在不同公司之间调换工作被移民局发现,将被驱逐出境;离开一个公司自创公司者,须向移民局陈述充分的理由,在得到允许后,方可办理有关居留手续,否则将驱逐出境。)

  十五、年度报告

  所有依法获得移民配额的雇主,必须于每年元月14日前,按规定填写有关报表送交移民局长,并提供其一年来在加纳雇佣的所有外籍员工的姓名和地址。

  十六、永久居留

  2000年通过的移民法573条,对在加居住时间较长并对加纳经济做出贡献的外国人,申请长期居留和永久居留做出了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者方可申请加纳永久居留:

  1.在递交申请之前连续在加纳居住1年未出境

  2.在加7年中累计有5年时间居住在加纳

  3.由两名加纳内务部长承认的社会名流、政府高级官员和律师出具的良民证明

  4.未被处于1年或1年以上监禁

  5.已对加纳发展做出了实质性贡献或主管部长认为有能力对加纳的发展做出贡献者。

  6.得到批准后拟在加纳永久居住

  7.申请永久居留时已拥有有效的居留许可

  十七、各种收费标准

  访问签证:5万塞地 移到新护照上费用 5万塞地

  紧急入境:100美元 过境签证 20美元

  1次再入境签证:40美元 多次出入境:100美元

  永久居留身份:1000万塞地

  惩罚费标准

  访问签证过期费每月10万塞地;

  居留过期每月20万塞地,超过半年120万塞地,

  非法工作者,将受到拘捕、罚款1000万塞地和驱逐出境。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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